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以来,洪某某、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点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正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向投资者推荐“新三板”股票,宣称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可赚取高额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新三板”股票。
经查,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新三板”股票,是其从“新三板”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的,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截至案发,以洪某某、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向社会公众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4348.8万元(详细案情见判决书〔2017〕沪0106刑初243号)。
处罚情况:
洪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血什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侧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分别判处洪某某、邓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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