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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社交软件非法荐股案

发布时间: 2022-05-27 18:15:34    浏览次数 :76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份以来,刘某、孔某等人利用成立的开封创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格情况下,伙同上线娄某、王某等开展新三板原始股股权交易业务。

开封创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让业务员利用微信、陌陌、探探等社交工具,从网上下载美女图片,发送大量奢华生活朋友圈,将业务员伪装为美女,而后利用软件将业务员定位更改至沿海地区,添加中年男性,与其攀谈,了解喜好、是否炒股等个人信息,通过长时间的聊天与中年男性拉近关系,并虚构业务员亲戚在证监会是高层领导,负责审核的某只新三板股票已经过审,即将转板至沪深主板上市,且上市后可以获得巨额收益,以此诱感对方购买该只股票,非法获利。

经查实,被告人刘某等人诱骗周某、林某购买某挂牌公司股票共158.4万余元,获利90万元。此案涉及八名被告人均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领发的证券执业资格(详细案情见判决书〔2019〕豫0212刑初233号)。

处罚情况:

娄某、任某等人的止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顷、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口十七条、第六什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摘自全国股转公司网站防非专栏,仅作为投资者保护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作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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