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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微信非法荐股案(二)

发布时间: 2023-05-23 10:11:18    浏览次数 :108

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起,李某等人在经营“德梵公司”期间,使用其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新三板从相关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先后受让挂牌公司股票,再通过其控制的新三板股票账户直接转让或者指使其代理销售公司 (“鹏荣公司”) 对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上述股票。“鹏荣公司”的销售人员主要采用微信等通讯方式搭识投资者后,向投资者推荐、分析新三板股票、夸大宣传并预测新三板股票具有转板A股的可能,建议投资人买入,进而以互报成交确认的交易方式高价转让上述新三板股票。截至案发李某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德梵公司”、代理销售其股票的“鹏荣公司”,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806万元 (详细案情见判决书【2020】沪0112刑初528号)

处罚情况:

李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犯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摘自全国股转公司网站防非专栏,仅作为投资者保护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作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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